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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回应保姆纵火:房屋损失257万保险赔 无刑事责任

2023-12-06 09:14 来源:爱尚秀 点击:

绿城回应保姆纵火:房屋损失257万保险赔 无刑事责任

2017年6月22日凌晨5点左右,浙江杭州蓝色钱江小区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该户保姆在客厅用打火机点燃茶几上的一本书,扔在布艺沙发上导致火势失控。

事故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及其3名子女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抢救无效死亡。该户保姆莫焕晶以涉嫌放火罪、盗窃罪被杭州市检察院批捕。

“杭州纵火案”的起火楼层像一道伤疤刻在这栋高级住宅楼上。业主们从最初对林家的同情,转变成主动加入对物业的宣战。

杭州官方回应“6·22”蓝色钱江放火案时表示,物业消防管理不到位

通道遇阻,消防战士用无齿锯破拆铁门

消防员身着全套装备,携带无齿锯跑步进入

消防员身着全套装备(含破拆器材)进入电梯

消防员到达17楼设置灭火阵地,前往18楼保姆房灭火救人

18楼电梯打开浓烟进入

消防员已从18楼保姆房进入,进行灭火救人

水带已铺设连接完毕,消防员正在保姆房内灭火救人

因烟气集聚、温度升高,造成屋内回燃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参谋长陈骏华表示:社会上对物业的消防管理是否存在问题确实存在疑问,事后我们迅速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一是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巡查制度,事后有关人员补填部分消防器材检查记录表;消防车道被绿化覆盖,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停放;火灾发生时,消控室值班人员中有一人未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属无证上岗;火灾发生时,水泵房的消火栓泵控制开关未处于自动状态。室内消火栓箱门用大理石装饰包裹,部分开启不便。

二是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火灾发生后,消控室值班人员对消火栓泵控制开关处于手动状态不掌握,5时07分确认火警后未及时启动消火栓泵;5时40分现场消防员按下消火栓按钮后,仍未启动消火栓泵;5时44分,消控室值班人员接到物业负责人通知后启动消火栓泵。工程部值班人员处置不及时,5时10分工程部负责人通知工程部值班人员,要求查看消防水泵运行情况,工程部值班人员于5时36分到达水泵房,将消火栓泵控制开关转为自动状态,未启动消火栓泵。

经调查,该建筑在电梯前室等公共部位安装有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应急广播、室内消火栓、防排烟设施等,设计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5时07分火灾确认后,应急广播、消防电源、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等动作显示正常,但消火栓泵未及时启动。5时44分消火栓泵启动后,供水管网压力没有明显上升,无法满足灭火救人要求。使用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锈死,消防车无法通过接合器向大楼管网供水,仅依靠屋顶水箱,无法满足长时间持续供水灭火需要,水枪压力不足。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给灭火救人行动带来了影响

绿城回应“保姆纵火案”责任小

然而就在前不久,绿城的中期业绩会上,绿城服务常务副总裁吴志华称,在检察院的公诉中,认定的房屋损失是257万,这是个刑事案件,其实绿城服务占的责任比重是非常非常小的,“即便全额由我们来付,绿城服务还是有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绿城服务其实给每个项目都投了保险,这些保险公司会赔付。所以在经济损失方面大家不用有太大的担心。”

什么保险能够赔偿?

涉及到是什么险种赔付以及赔付额度,并没有具体的信息。

金融界首席保险专家、天安财险副总裁张宇生表示,一般而言,除涉及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还有物业责任险、住宅质量保险等

金融界保险首席规划师张岩也表示,保险公司确实针对这样的机构有专门保险,以现在的资料,并不能看出绿城和保险公司是怎么约定的,猜测大概是责任保险还有房屋损失保险

名词解释:物业保险

物业保险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双方建立保险合同,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事由,事故,灾害发生后,由保险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承担赔偿或给予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

有关物业标的,以及围绕物业管理所需的保障保险涉及面相当广。如果从物业建造、形成、租售直至日常管理的整个流程考察,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从而形成不同的物业保险类别。

1、物业建造方面的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一些附加险和扩展责任险种。

2、物业住宅方面的保证保险。

3、物业租售过程中的保险,包括建筑物产权保险、住房信贷保险。

4、物业日常经营管理所涉及的保险,包括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住房保险、机器设备保险、商业盗窃保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以及物业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员工忠诚保险等。

物业保险既然从属于保险范畴,因而同样具有保险商品的共同特征。保险属于一种风险保障性质的商品。这种商品供求双方,都得遵循自愿对价、公平互利原则来完成交易。不过,保险商品也具有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特征。

1、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不属于物质形态的商品而是无形商品。投保人投保缴付了保险费,意在将自己可能遭遇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此时得到的只是一份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而并非即期可使用的商品。这份保险承诺也仅仅以约定偶然发生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在保险金额内的损失为限而已。

2、保险商品的价格具有预估性,且以迂回形式表示。保险经营事前不能测定其事件成本,只能到保险期满后才能计算出实际损失金额和经营费用开支。同时保险价格不是用货币单位直接表现出来,而是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与其他商品的价格的表现形式完全不同。物业保险也同样如此。

3、保险商品的生产与销售过程是同步完成的。卖出一份保单,建立一份保险合同即为保险生产,这也是与其他物质形态商品生产完全不同。物业所涉及的各个险种,也只有在出售给有关标的的利益人时,才算完成了整个物业保险关系。

4、保险制度不等同于灾害救济,不同于银行储蓄,更不同于赌博。投保与承保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双方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损失补偿或给付是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而物业保险的相关利益人也必须要按预先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得谋取任何额外利益。